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涉外婚姻登记的受理
审批项目名称:涉外婚姻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BJXSBMZ001-2002(北京行审B类民政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五十一号)
2.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3.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审批收费依据: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收婚姻证书费9元。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理与初审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2.经公证认证的有权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三张大二寸(5*3.8厘米)合影照片(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
初审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3.双方完全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4.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5.不具有下列禁止结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即时
二、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即时
来源:北京市民政信息网
| 主题 | 作者 | 回复/点击 | 最后回复于 |
| 暂无关于"北京市涉外婚姻登记的受理"的讨论话题 | |||

:共同维护,如果认为文章内容不完整,您也可以加入到此文章的编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