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均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鉴定比重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与《标准》编写工作的人员主要有王君、白冰、王柏沙、付宝争、王方、姜宝琦;参加《标准》审定的人员有:张先民、刘英、黄芝娴、穆丽杰、赖邦柱。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北京中青家政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6年1月17日起施行。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政服务员。
1.2 职业定义
进入家庭并根据合同约定为所服务家庭提供家务服务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动手能力、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
1.7.3 培训场地与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相关的教学用具和设施。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半年,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
(3)大专以上毕业生,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种形式。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分项目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其中,对于初级家政服务员,制作家庭餐、家居清洁、洗涤摆放衣物为必考项目,照料孕、产妇,照料婴幼儿,照料老年人,护理病人为选考项目,考生必须选考其中一项;对于中级家政服务员,制作家庭餐、洗烫保管衣物为必考项目,照料孕、产妇与新生儿,照料婴幼儿,照料老年人,护理病人为选考项目,考生必须选择其中一项。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1)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员;
(2)技能操作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90min。技能操作考核:初、中级不少于120min,高级不少于150min。
1.8.6 鉴定场所及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技能考核场所须有相关的用具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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